疫情期间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吗
律师需在会见前扫描看守所场所码 ,显示绿码的需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。若场所码显示为黄码或红码,则暂时不能安排会见。律师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5日内未有出入境或未到过高中风险地区的书面《健康证明》。在会见期间,律师需全程佩戴口罩、手套 、头套和鞋套 ,进行三级防护 。律师需携带常规的三证:执业证、介绍信、委托书。
在不违反疫情防治措施的情况下,应当是可以会见犯人的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、恐怖活动犯罪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,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。
济南刑事会见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需提前预约 ,疫情期间多为视频会见,部分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核酸检测证明,律师会见费用单次起步一般在1000元以上;家属或律师代为充钱需出示健康码、行程码、场所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。
受疫情影响 ,当前济南市看守所仅提供视频会见方式。会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:律师会见处有三台视频会见设备,配备耳机,但通话清晰度可能不佳 ,需大声说话以确保交流顺畅。会见前需将手机静音,并统一放在前台的柜子里,会见结束后自行取出 。注意事项 材料转递:律师会见服务大厅不接收不转送任何材料。
体温高于33度的 ,不得办理会见。辩护律师会见须知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,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,不得传递违禁物品或信息 。会见过程中 ,应保持秩序,不得大声喧哗或干扰其他在押人员。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,应提前向看守所提出申请,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根据《 刑事诉讼法 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,除特殊 罪名 , 律师 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,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。 但是近来因为 犯罪嫌疑人 居住都在一起 ,疫情极易在监室内传播,所以很多看守所都暂时停止会见。这仅仅是暂时性的决定,一旦疫情有所缓解 ,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。

已经判刑了在看守所,可以去看望吗?
法律分析:判刑了在看守所的犯人是可以看望的 。一般情况下,法院判决生效后以后会给家属一份执行通知书,凭执行通知书家人可以携带被羁押人员家属通知书到看守所探望。这样不可以的话 ,家属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,法院开出探视证后方可探视。探视的时间各个看守都有各自的规定。
判刑后能否在看守所见亲人,取决于判决后剩余的刑期是否超过三个月 。若剩余刑期不超过三个月 ,可以在看守所会见亲人;若超过三个月,则看守所一般不再安排会见,需等转运至监狱后按监狱规定申请探视。
判刑了在看守所的犯人是可以看望的。一般情况下,法院判决生效后以后会给家属一份执行通知书 ,凭执行通知书家人可以携带被羁押人员家属通知书到看守所探望 。家属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,法院开出探视证后方可探视。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,除了可以会见律师 ,不容许接见任何人。
法律规定的是,不是直系亲属确实不能探监,但现实是非直系亲属可以探监 。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。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。近亲属是指配偶 、子女、孙子女、父母 、岳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 、伯父母、姨父母、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。
看守所家属探视规定
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病危 、死亡时 ,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外出探视。
看守所探视一次通常可以去的人数限制在三人以内。具体规定如下:一般规定根据监狱、看守所等场所的管理要求,为维护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权益,探视人数通常有明确限制 。一般情况下 ,每次探视的亲属或监护人不得超过三人。
家属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需区分未决犯和已决犯,具体规定如下:未决犯(判决生效前)禁止家属探视,这是为保障侦查、审判工作。仅辩护律师可依法会见 ,律师需持执业证 、律所证明、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、重大贿赂犯罪等特殊案件,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。
海淀看守所探视时间为每周四下午14:00——15:30。以下是关于海淀看守所探视规定的详细解探视时间安排 探视日:每周一和周四。探视时间段:下午14:00至15:30 。会见次数与人员限制 会见次数: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会见一般不超过二次。当日会见次数:当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则上只能会见一次。
看守所家属探视规定如下:适用对象:只有已决犯(判决生效后)的近亲属可以探视,近亲属包括配偶 、父母、子女、同胞兄弟姐妹等 。未决犯(判决生效前)家属一般不能探视,只能由辩护律师会见。时间与次数:已决犯家属每月探视次数不超过2次 ,每次探视时间不超过30分钟。
根据规定,家属可以在每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工作时间内进行探视 。具体时间为上午8点至中午12点,以及下午2点30分至6点30分。 法律规定:在监狱服刑期间 ,罪犯有权按照规定与亲属和监护人会见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48条规定,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,可以按照规定安排与亲属 、监护人会见 。








